??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披露,由于未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深圳市泊寓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15000元。
(图源: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处罚信息显示,深圳市泊寓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新一村8巷10号楼实际运营管理单位,在经营管理期间,未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合作经营管理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新一村8巷10号楼3楼阳台断落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
??根据深圳市泊寓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视情节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罚款原则上应当实行定额、定量处罚”之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具备《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列明的从轻处罚以及第十三条列明的从重处罚情形,故符合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处理的”以及《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之规定,鉴于深圳市泊寓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深圳市宝安区住建局决定对该公司做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泊寓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由万科公寓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