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小城镇开发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房协)小城镇开发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从事城镇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产业链相关企业,规划、设计、研究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赢利性全国性专业组织。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房协的分支机构,在中国房协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本委员会遵守并执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委员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加快推进小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中心,转变房地产发展方式,提升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中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水平,促进区域良性互动、协调、可持续发展。
业 务 范 围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引导委员单位积极参与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依法开发建设住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
2.组织专家为参与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委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3.推广委员单位在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成功经验,组织交流、考察;及时为委员单位提供信息,搭建合作平台;
4.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小城镇开发和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土地置换、开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5.介绍国内外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经典实例,开展交流合作;
6. 承担中国房协交办的工作。
委 员
第五条 凡合法从事城镇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产业链相关企业,规划、设计、研究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承认中国房协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规则,均可申请参加本委员会。
第六条 要求入会的单位和个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中国房协批准,即成为本委员会委员;同时成为中国房协会员,发给中国房协会员证书。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
1、享有中国房协会员的各项权利;
2、有权请求本委员会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3、优先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本委员会的信息资料、技术咨询、业务培训和其它服务;
4、对本委员会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委员的义务:
1、履行中国房协会员的各项义务 ;
2、遵守本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本委员会决议和工作计划,维护本委员会利益;
3、积极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4、关心本委员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5、模范执行国家的法规政策,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秘书处。委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对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委员资格。以上事项报中国房协备案,同时取消中国房协会员资格。
组 织 机 构
第十条 本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
委员大会的任务是: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工作规例;确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审议年度计划和任务;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研究讨论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随中国房协换届一同更换。
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协会长提名,经中国房协理事会审议聘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和中国房协秘书长协商提名,由中国房协会长办公会审议聘任。
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推荐、协商产生,其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委员会委员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召开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制定工作计划;代表本委员会对内对外开展工作联系;负责实施本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任务;审批吸收委员或除名;对委员进行指导服务;向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由主任委员和中国房协秘书长协商提名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经中国房协会长办公会审议聘任。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经 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1、由中国房协按规定拨付的参加本委员会委员的会费;
2、委员单位和社会的赞助和捐赠;
3、开展业务活动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4、符合中国房协章程的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经费管理执行中国房协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度向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报告。
附 例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报中国房协备案。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