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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租赁住房房源核验业务规则

2021-05-14 10:09:47来源:上海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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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上海
  • 颁发时间:2021-04-1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上海市房管局
  • 实施日期:2021-06-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本市所称租赁住房房源核验(以下简称房源核验),是指住房出租人在发布房屋出租信息之前,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校验的过程。

??一、房源核验范围

??(一)住房出租人持产证、预售或出售合同、预告登记证明、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红卡)等四类房屋权属证明,通过本市租赁平台办理房源核验。

??(二)新建租赁住房项目、非居住房屋合规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等集中式房源,由运营机构办理入网认证时一并完成房源核验。运营期间房源核验内容的状态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房源核验。

??(三)住房出租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宅基地住房证明的出租房源核验另行规定。

??首次办理房源核验前,应按要求办理租赁住房基础数据入库。

??二、房源核验渠道

??(一)通过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办理房源核验

??通过住房租赁服务机构出租房屋的,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办理房源核验。

??1、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源核验

??出租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租赁平台办理房源核验。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核对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签订住房租赁居间委托合同后,为出租人办理房源核验。办理房源核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房源信息以及居间委托合同的基本信息上传至租赁平台。

??2、通过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办理房源核验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运营的房源,核验前,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先核对原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并与原出租人签订合同。办理房源核验时,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将房源信息、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合同基本信息上传至租赁平台。

??具备条件的规模化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可通过与租赁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方式,批量上传房源信息进行核验。

??(二)通过租赁平台自助办理房源核验

??自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可登录租赁平台实名注册,输入房屋权属证明编号等信息,进行房源核验。

??租赁平台的房源核验功能,逐步对接本市“一网通办”(“随申办”)平台,实现不见面办理。

??(三)通过各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办理房源核验

??不具备系统核验条件的,出租人可持相关材料至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办理核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租赁房源核验申请书(原件);

??(2)房屋权属证明(核验原件);

??(3)出租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出租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相关证照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调取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房源核验信息发布及使用

??(一)房源核验码的取得和使用

??房源核验通过的,租赁平台生成房源核验码(包括房源核验编号及对应的二维码),供出租人下载,有效期为60日。

??同一房源,出租人委托多家经纪机构的,各经纪机构均可办理房源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