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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杯开户app: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2021-07-19 10:05:34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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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也称“跨年清册核定”,是指在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单位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调整职工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并在规定时限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报。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是指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单位何时办理跨年清册核定?

??为保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缴存,缴存单位应在完成6月公积金汇缴后、7月31日前(托收缴款的单位应在7月托收日前)完成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缓缴状态的单位也应办理。

??四、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是多少?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仍为5%-12%,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主确定,无需提供材料,无需审批。

??五、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822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

??六、职工的缴存基数如何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2021年度职工月缴存基数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2021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2021年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

??特别提示:职工2020年在缴存单位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缴存基数为2020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

??举例:

??1.职工A于2021年3月12日新参加工作,在甲公司入职。2021年4月甲公司为其发放工资6000元,则甲公司应在4月为A办理住房公积金增员,其缴存基数为6000元。甲公司办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时,A的基数仍为6000元。

??2.职工B于2021年5月18日调入至乙公司,2021年5月乙公司为其发放工资8000元,则乙公司应在5月为B办理住房公积金增员,其缴存基数为8000元。乙公司办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时,B的基数仍为8000元。

??3.职工C于2020年8月在丙公司入职,2020年8-12月期间每月工资5000元。2020年12月C收到丙公司发放年终奖10000元。丙公司在办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时,C的缴存基数应为(5000*5+10000)/5=7000元。

??七、单位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有几种渠道?

??共有三种渠道:一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办理;二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http://gjj.beijing.gov.cn/)办理;三是通过住房公积金任意管理部或银行代办网点办理。为简化此项工作办理流程,推荐使用社保渠道合并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参见(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61/xwdt/_300666/11011413/index.html,也可观看视频了解)

??八、如何办理跨年清册核定?

??具体流程您可参阅“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操作详解”(网址: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386730/386733/387178/index.html),或观看跨年清册操作演示视频(网址: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1748386/202106knqcxcgw/spxj/11022208/index.html)。

??九、如何通过网上查询跨年清册是否核定成功?

??单位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后,点击左侧【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在页面下方“历史跨年清册信息”栏目中如显示“2021-2022”清册信息,则表示已成功完成2021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十、跨年清册报错了能在网上撤回吗?

??单位的跨年清册核定应以本单位6月的缴存人员为基础。如已完成跨年清册核定,未进行7月增、减员或汇缴操作,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左侧【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在“历史跨年清册信息”中点击【撤回】,撤回成功后可重新办理跨年清册核定。

??十一、发现跨年清册已无法撤回该怎么办?

??如单位在跨年清册核定完成后又进行了7月增、减员或汇缴操作,无法办理“撤回”,可在网上业务平台通过“调整缴存额”、“单位信息变更”功能进行调整。分以下两种情况:

??1.缴存基数录入错误,可进行调整

??单位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左侧【公积金】-【汇补缴】-【调整缴存额】-【单笔调整】,录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后提交即可。

??特别提示:缴存单位通过网上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可以为每名职工调整一次。若单位为同一职工多次调整缴存基数,需到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

??2.缴存比例录入错误,可进行调整

??单位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左侧【公积金】-【单位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变更】,点击【单位缴存比例】右侧【变更】按钮,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自行选择缴存比例后,点击“确认”后提交即可。

??十二.如果单位未及时发现跨年清册录入失误,导致为职工多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处理?

??1.为职工多缴,可申请退回

??单位申请将多缴的款项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回单位账户的,需征求职工本人同意后,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单位为个人多缴住房公积金划回单位账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210)并加盖单位公章,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

??2.为职工少缴,应及时补缴

??单位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错误,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将职工缴存基数调整正确后,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为其办理差额补缴。

??网上申报时,“补缴类型”应选择“差额补缴”,录入补缴信息后点击【确认申报补缴清册】即可。柜台办理时,单位经办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住房公积金表207)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

??选择托收方式缴款的,托收日自动托收完成补缴;未选择托收方式缴款的,单位还可通过转账支票、银行汇款和现金进行缴款。

??十三、单位如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共四种,分别为委托银行收款(简称“托收”)、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现金。

??1.使用“托收”方式缴存(推荐使用)

??企业在开办及银行开立账户时,e窗通平台同步将企业银行账户信息推送至公积金中心,自动完成企业住房公积金托收登记。

??单位还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办理托收登记。点击单位网上业务平台页面左侧菜单栏【公积金】-【单位信息管理】-【委托收款缴款】,填写委托收款信息后,点击【提交】即可。银行在单位选定的托收日自动完成托收缴款,无需单位现场办理。

??2.使用“转账支票”方式缴存

??单位经办人可携带转账支票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

??3.使用“银行汇款”方式缴存

??单位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在汇缴页面点击【缴款】,选中需缴款的清册后点击【下一步】,在“缴款方式”中选择【银行汇款】,“中心开户银行”中任意选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收款银行名称,提交后点击【打印缴款通知单】。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开户行网银或柜台向《银行汇款缴款通知单》中显示的银行账号办理汇款,完成缴款。

??4.使用“现金”方式缴存

??单位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在汇缴页面点击【缴款】按钮,选中需缴款的清册后点击【下一步】,在“缴款方式”中选择【现金缴款】,“中心开户银行”中任意选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收款银行名称。选择完毕后,“中心账户名称”和“中心收款账户”自动显示数据,提交后点击【打印缴款通知单】。单位携带现金和《现金缴款通知单》在3个工作日内到所选的收款银行任意网点办理现金缴款。

??提示:现金缴款只能到选定的收款银行柜台存入,不能通过网银办理。例如:《现金缴款通知单》中显示的银行是交通银行,那么只能到交通银行任意网点柜台存入现金。

??十四、缴存单位若生产经营困难,可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

??单位若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可通过网上或柜台办理。单位应提交《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211)和《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清册》(住房公积金表212)。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由2/3以上职工在《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清册》中签字,同意单位申请降比或缓缴。所属管理部对单位申请的降比或缓缴事项进行审核,单位可通过柜台领取审核结果或申请邮寄送达。

??特别提示:

??1.单位如申请自2021年7月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在完成2021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后办理。

??2.降比和缓缴申请经审批后生效,有效期到下一年6月底。

??3.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不办理此项业务。单位应到所属的管理部办理。

??政策文件:欧洲杯开户app: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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